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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事指南

关于签订捐赠协议的注意事项说明

2019-01-07
作者: 浏览次数:234

(一)关于捐赠行为的限定

1.合法性。捐赠应遵守法律、法规,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,不得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(境外机构的捐赠需严格把关捐赠方背景及资助用途);

2.公益性。捐赠应坚持平等、自愿的原则,捐赠行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,捐赠资金不得用于与捐赠方有关的支出,不得限定受益人为具体个体;

3.无偿性。捐赠应坚持无偿性的原则,捐赠方不得在经济利益、知识产权等方面要求回报或提出附加商业性交换条款。对于捐赠用途为教学科研及学科发展的项目,应在协议中明确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。


(二)关于协议书的规范要求

1.协议书须由捐赠方、受赠方和受益方三方共同签署受赠方统一为“广东省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”;

2.原则上不用框架协议、合作协议、捐赠函、项目说明等文件

3.协议书内容应当确保公益性,避免出现如赞助、共建实验室、合作、优先录用等体现营利性行为的字句(捐建建筑物要求冠名以及适度的宣传除外);

4.协议书应明确捐赠方名称、捐赠金额、项目名称及用途,协议捐赠方与进账单汇款方不一致的,需提供至少有一方签章的书面说明材料;

5.如有疑问,敬请致电咨询。电话:020-22236976,办公地址:1号楼1202室。


(三)影响捐赠配比申报的常见因素
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,中央财政设立配比资金,对中央级普通高校接受单笔大于10万元及以上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补助。学校历年的捐赠配比申报项目,存在的不合格原因归纳如下:

1、没有签订捐赠协议(如用项目说明书或捐赠函代替协议)
2、协议捐赠方以集体名义签订(如班集体、地方校友会等);
3、协议用途包含商业合作赞助条款(如涉及安排学生就业、科研成果共享等);
4、受益方指定为具体个人或用于非在校师生(如举行全国性大赛、开展校友活动等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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